梧州市厂房承重质量安全检测报告
对于厂房承重的施工质量鉴定应该依据现行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应的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根据完成的施工内容,分别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进行鉴定,鉴定的结论为是否合格。
房屋的成品质量鉴定问题涉及到勘察质量、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似乎可以分别对照的勘察规范、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评价其符合的程度。但根据人民法院公布的法释(2003)7号文《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由此可知,如果购买的商品房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法院应支持买房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所谓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应该对应《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中的“安全性显著影响整体承载”这一等级。
而目前的设计类规范不具备做出整体评价的功能,只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才具备对房屋的整体安全状况做出评价的功能,用鉴定等级来反映。宜采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作为鉴定的依据。同样,如果是工业厂房的鉴定,则应采用《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
环境变化对周围邻近房屋损害程度的鉴定应采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作为依据标准。与上面情况不同,鉴定的焦点并不是房屋的安全现状,而是由于施工等外在因素引起的房屋的有害变化以及这种变化的程度,需要了解损害前后的情况,并加以对比,这需要做施工前的证据保全。
工程安全事故的鉴定是在事故发生后,是否存在问题是明确的,问题带来的后果也是确定的,鉴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分清责任,宜依据有关管理法规以及相应的勘测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找出各自的工作失误,分清谁是责任的承担者。
厂房承重质量安全质量存在问题时,个人很难找开发商理赔,法律途径能够很好的处理房屋质量安全问题,保护我们居民的利益。
与房屋验收相比,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受法律程序和自身科学规律的双重制约,既是司法鉴定也是技术鉴定,既要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公平、公正”的要求,又要保证能够运用领域内的专业方法得出“科学、客观”的技术结论,为法庭提供的相关证据。
—— 司法鉴定的类型 ——
在涉及建设工程质量的有关民事诉讼中,依据鉴定的目的,通常情况下,常见鉴定有以下几种类型:
01 施工质量鉴定
一般发生在建设单位或开发商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中。发现或怀疑施工质量存在问题,通常是在以下情况下:在施工过程中或竣工验收时由监理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发现,或在是施工单位起诉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反诉施工单位,怀疑施工质量存在问题。
02 成品质量鉴定
一般发生在开发商与商品房购买者之间的民事纠纷中。随着住房商品化的推进和法制的逐步健全,居民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烈,加上开发商对房屋的质量淡漠,这类案件呈上升趋势。住户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大多是从施工质量,特别是外观质量开始的,如屋面漏水、粉刷层脱落等,但房屋质量不仅与施工质量有关,还涉及勘察设计质量。
当有些厂房承重质量整体质量不满足要求时,可选择下列4种加固改造方法:
01 当墙体布置在平面内不闭合时,可增设墙段形成闭合,在开口处增设现浇钢筋混凝土框;
02 当纵横墙连接较差时,可采用钢拉杆、长锚杆、外加柱或外加圈梁等加固改造;
03 楼、屋盖板支承长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增设附加支座加大支承长度、托梁或采取增强楼、屋盖整体性的措施;
04当圈梁设置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应增设圈梁当墙体布置在平面内不闭合时,可增设墙段形成闭合,在开口处增设现浇钢筋混凝土框。
有些房屋中包含部分易倒塌的地方,此时可选择下列5种加固方法:
01 悬挑构件的锚固长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加固工程宜采用增设托架、外包钢套或采用减少悬挑长度的措施;
02 隔墙无拉结或拉结不牢,可采用镶边、埋设铁夹套、锚筋或钢拉杆加固改造;
03 支承大梁等的墙段抗震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增设墙体柱、扶壁柱钢筋混凝土柱或采用面层、板墙加固改造;
04 出屋面的烟囱、无拉结女儿墙超过规定高度时,宜拆矮或采用型钢、钢拉杆加固改造;
05悬挑构件的锚固长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增设托架、外包钢套或采用减少悬挑长度的措施;承重窗间墙宽度过小或抗震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增设钢筋混凝土窗框或采用面层、板墙加固改造。
当具有明显扭转效应的多层砌体房屋抗震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优先在薄弱部位增设砌体墙或现浇混凝土墙,或在原墙增加面层;亦可采取分割平面单元,减少扭转效应的措施。